东莞7月4日房产新政出台以后,整个朋友圈一直在持续刷屏。此次新政系东莞近五年以来,最大的松绑政策,28个镇区限购政策落下帷幕。这几天,我们可以看到房产中介朋友们奔走相告,摩拳擦掌准备重新大干一场,同时房产成交的喜讯也是增加了许多。但律师温馨提醒:业务是一场长期主义的坚持,在忙碌成交的过程中也要做好每一次交易的审查,并向当事人如果报告,不能单纯为了成交效率而忽视交易风险,否则不仅可能白忙活一场,还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
以某中介公司未谨慎审查卖家户口是否牵出为例。2020年9月10日,A公司(中介方)工作人员夏某与李某(买家)微信聊天,李某询问案涉房屋是否有户口、是否使用上学指标,夏某表示:该房屋没有户口,六年内也没有使用上学指标;这些条款后期合同上都会有约定,我们也会去派出所再次核查。2020年9月14日,夏某在微信回复:案涉房屋没有查封,没有户口。2020年9月18日,李某在A公司居间下与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应于办理完权属转移登记后5日内共同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户口的迁出情况,中介方陪同。2020年11月10日派出所出具《证明信》案涉房屋所在地址有第三人王某户籍。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涉《居间服务合同》之约定,A公司应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居间过程中,A公司在未予核实的情下,即明确告知李某案涉房屋没有户口,违反了《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酌定A公司赔偿李某10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中介人的报告义务是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中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中介人需承担故意隐瞒有关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后果。
中介人故意隐瞒有关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有以下方面理解:第一,主观上具有故意。就是中介人明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其他真实情况,但是有意进行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客观上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向委托人报告,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第三,中介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
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中介人丧失中介的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是中介人应当就委托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各位房产中介的朋友们,业务要开展,报告义务也要记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