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高峰,一些人会选择搭“顺风车”,但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该如何划定责任?
01
案情回顾
去年国庆期间,在A市工作的张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李某一起返乡。在A市C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张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李某10万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万元,李某自负30%的责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
法院审理
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车辆搭乘李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李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确定张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李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予以维持。
03
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
① 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 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提醒,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搭乘者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搭乘者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