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律所动态 / 听律师说
精神损害赔偿出现在合同履行中吗?
2023-11-16

[案例]在曹某芝(原告)与某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等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被告组织的“霍山大峡谷一日游”。旅程过程中,被告安排车辆接送原告前往旅行地点,后车辆因失控驶入路外,碰撞山体,造成车内乘坐人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包括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该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的身体因为这次事故被认定构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与伤害,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这是我国司法判例长河中一个具备重要意义的案例,是涉及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

 

首先,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定义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及996条的相关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理解为违约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相关联的产物,为合同违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相对方精神利益损失而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因遭受违约或者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可以主张的相应金钱赔偿。

 

在我国物质经济不断丰足的背景下,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也随之对精神权益的维护愈加重视。《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应归属于侵权责任范畴。然而,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传统的由侵权责任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观念已无法完全保障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更新,《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适应了人格权发展的需要,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赔偿之间的障碍,督促订立有关人格权内容合同的当事人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从而带来更大的违约成本。即使确实受到精神损害,受损害方也可以更好地进行维权,只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便可对自身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次,该条款的出台对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和规定,有利于限制法官裁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履生。

 

总的来说,《民法典》确定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一改往日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固定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突破了人格权保护中只能择一救济的限制,更加明确了对守约方的权益保护和对公平交易市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