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翠花经过某品牌珠宝店门前的红色地毯时,突然打滑跌倒在地,疼痛难忍。随后被朋友送往医院诊治,后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右腓骨上段和下端骨折、右后踝骨折。翠花住院15天,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出院后,翠花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翠花此次外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翠花要求珠宝店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翠花将珠宝店诉至法院。
案件如期开庭,珠宝店辩称其门口外不属于经营场所,翠花摔伤与其无关,对此,法院认为,庭审中珠宝店承认门前的地毯是其铺设,且铺设地毯的地方是进出珠宝店的必经之路,属珠宝店整体使用的一部分。珠宝店私自在公共人行道路上铺设地毯,导致翠花在经过该路段地毯时打滑摔倒受伤,现珠宝店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翠花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翠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地面湿滑的危险并谨慎通行,本人未尽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珠宝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翠花自行负担20%责任。
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案情中,珠宝店铺设地毯后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导致翠花受伤,因此,对翠花的损害后果,珠宝店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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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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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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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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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