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对已经交付的出租房有无维修义务?维修费用由谁承担?房东不配合维修的,租户能否拒交房租?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维修主体首先取决于租赁合同有无约定。如未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维修义务一般由房东承担。当然,因租户过错导致房屋或屋内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房东无需承担维修责任。
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如房东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租户可以自行维修,对已经垫付的维修费用,租户有权要求房东偿还。
三、能否拒付租金
最好不要。
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是租户的义务,拒付租金属于根本性违约。
在租赁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东拒绝或迟延履行维修义务仅构成一般性违约,《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赋予租户的是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的请求权。而租户一旦拒付租金达到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还有可能被房东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中,房东应当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而租户也应当维护好房屋。因此,对于维修问题,房东和租户都应当积极沟通、及时处理,律师建议:
房东:
(1)提前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的相关责任。
(2)积极沟通,妥善处理。
(3)注意保留相关的沟通协商记录。
租户:
(1)注意租赁合同对维修条款的约定,尤其是可维修的部位/设备、维修的流程、维修的费用、维修的责任等。
(2)及时反馈,注意保护现场,积极配合维修,避免扩大损失。
(3)在房东不配合维修时,可自行维修,尽量不要采取拒绝支付房租的方式沟通、维权。
(4)注意保留受损及沟通维修的记录,保存好自己财产损失的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