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的权属问题
(一)基本背景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投入研发资金、设备以及相关人员的引入。如何在创新性人才流动过程中,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保证企业为知识产权的权属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中之重。
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专利权权属纠纷类型为因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引发的权属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通常认为,职务发明专利属于企业所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职务发明计,归属于单位。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单位委托他人参与发明创造过程,或与其他人合作共同完成发明创造,如事先有约定权属的,则按约定确定权属人。
原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蓖麻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时任南开大学化学系副教授)受聘于蓖麻公司并参与“蓖麻无酚裂解制备癸二酸清洁生产方法”的研发工作。后张某离开蓖麻公司,并在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由蓖麻油类化合物制备癸二酸的方法”(以下简称“案涉专利”),被授予专利。蓖麻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案涉专利权属人为蓖麻公司。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张某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认定涉诉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主要需要考虑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蓖麻公司是否为张某的“本单位”?本案中,张某曾在蓖麻公司兼职从事涉案癸二酸课题的研发工作,故法院认为蓖麻公司应为张某的临时工作单位。
第二,张某所申请的涉诉专利是否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要考虑涉案发明创造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原单位从事或交付的工作任务是否属于相关联技术领域,即涉案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承担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在职期间研发的项目与申请项目不一致,但两者属于同一科研课题。尽管制备方法不同,但都属于研发的不同阶段,属于相关联的发明创造。因此,案涉发明专利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相关性。张某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
第三,张某在申请案涉专利的时间距离其离职时间不足一年,符合职务发明所要求的时间条件。
鉴于此,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蓖麻公司。
我国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了约束,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做好专利权属规划,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如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积极寻求介入点,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专利的运营与维护
专利虽然到手了,不少企业主却面临了新的问题:每年花掉巨额维护费,堆积的专利却不知道该如何使用。这也导致一方面专利陷入沉睡,另一方面企业主也不敢贸然抛弃已经申请的专利,以免失去竞争力。无形的资产也是资产,企业为何不把专利作为商品进行经营以获取商品利润或实现商业价值,以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呢?
通常来讲,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运营维护相关专利。
首先,将专利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比如:梳理本企业现有专利、设计专利资产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已拥有专利现状,运营产生的收益,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正在获取专利的技术状况、布局情况。
其次,通过分析企业技术、产品情况,有针对性的对技术点进行保护和专利储备,对企业自有技术做专利挖掘(具体请参考前文)。对于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发展的专利,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交叉学科的形式进行专利处储备;对于企业自有专利,在不影响自身实施的前提下,可以许可其他企业进行实施,以获取经济效益。
再次,企业可以与政府、金融资本和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专利协同运用体系,借助各方资源,共同为企业的专利运营开展工作。
最后,在企业具备可经营的专利后,可以加强专利运营人才,如专利分析师、专利运营人才、专利价值分析师等的建设,以构建构建企业专利池、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知识产权证券化,对现有专利进行许可转让、二次开发,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在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创新企业,形成独有商业模式的大环境下,专利已然成为目前保护商业模式创新最可行的手段。企业主要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专利的申请及保护这一步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