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律所动态 / 听律师说
财务投资人股权退出的6种方式,最后一种投资人最怕!
2023-07-31

       在投融资项目中,财务投资人一般采用在投资协议中设置特殊条款以确保其在目标公司经营不善或其他不利情况下能够顺利退出,但也有个别财务投资人或因地位问题或非专业情况未能在与目标公司协商成功设立上述特殊条款,导致无法顺利实现退出。在此情况下,财务投资人只能根据法定条件实现退股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股目的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股目的需要目标公司及各方股东配合。在与目标公司及各方股东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由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在这次会议上就股权转让事宜取得持股份额(表决权)超过2/3股东作出同意的股东会决议,才可实现以股转的方式退出对应的目标公司。如涉及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应依照国有资产的相关程序进行产权交易。
 

二、以减资退股方式实现退股目的

 
       如能与目标公司取得联系,财务投资人从目标公司退出的方式除了前述股权转让以外,在现有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财务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减资程序完成退出。其中,《公司法》要求目标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在减资退股完成后,目标公司如存在财务投资人退出前未查明的债务,该财务投资人仍可能需对其退出前的前述债务承担责任。届时,财务投资人可依据具体情况向相关责任人或其他股东进行追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通过诉讼的方式与目标公司取得联系并促使其配合财务投资人实现退股目的

 
       若财务投资人无法与目标公司建立联系,此时财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的方式取得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便进一步与其探讨退股方式及可能性。
       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取得目标公司材料后,依据取得材料的情况,财务投资人还可向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据法定特别程序以股东代为诉讼的方式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充分维护公司利益及自身股东权利。在此过程中,通过组合诉讼的方式促使财务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各股东之间达成共识,实现财务投资人退股的目的。
 
四、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实现退股目的
 
       如目标公司出现以下情形,财务投资人可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完成股权退出:
1、目标公司出现法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
2、目标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3、对目标公司发起司法解散的诉讼。
       第1、2种情形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具备法定清算事由时,目标公司应及时开始进行清算事宜,届时财务投资人可通过目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等法定解散事由,根据最高院关于强制清算会谈纪要,提请强制清算申请,从而实现退股目的。
第3种情形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财务投资人的股权比例达到前述标准且目标公司符合公司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标准,这就需要提交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材料以便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情况。
 

五、由目标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如财务投资人不考虑通过诉讼方式与目标公司取得联系的方式下,还可考虑通过联系目标公司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协商,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向管辖法院申请目标公司破产清算的方式完成股权退出。
 

六、通过执行转破产方式退出

 
       如目标公司还存在其他执行案件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可由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由此实现财务投资人的退股目的。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执行转破产方式实现退出的适用前提是目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上述各类方案,给正在退股路上陷入方案困境的财务投资人一点参考,如有需要还请尽快联系律师详谈,以期早日实现退股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