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王某男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8月20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2021年9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之后,王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陈某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王某男所有。陈某女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购置,购车款系向案外人所借,应认定为系陈某女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陈某女于2021年8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王某男所有。该院遂判决该车辆归王某男所有。陈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陈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王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陈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中院遂改判案涉车辆归陈某女所有。
【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期,防止草率、冲动离婚,那么该期限内不可以避免的可能会发生夫妻双方的交易行为,夫妻双方最终离婚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的财产归属以及债务归属通常会成为夫妻双方的争议点之一。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以下两方面知识点。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予以认定。上述案例中,陈某女的财产系用案外人借款资金购买,认定为陈某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
在此律师提醒,涉及到离婚冷静期的财产,建议提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该特殊时期内所产生财产和债务的归属,以免引发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