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2年1月,已婚未育的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李女士一人所有,张先生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日内搬离房屋,并配合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离婚手续办完半年后,张先生仍未搬离,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多次催促无果后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将房产给李女士一人是为了离婚,是形势所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其极不公平,要撤回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为一人所有,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该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赠与人为换取相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故不存在赠与人任意撤销的可能。
因此,张先生应配合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该义务不适合强制执行。最终,法院根据李女士的请求判决诉争房产归其所有,李女士也在判决书生效后凭判决书直接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律师意见
离婚协议是综合男女双方财产、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因素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则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法院依法做出裁判。
在此提醒各位,切记谨慎签订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