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在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并共同购置一套商品房,该房是夫妻的唯一住房。2015年,双方因婚后琐事争吵不休,张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其他债权债务无争议,但对唯一住房如何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又都表示无能力折价补偿对方。
经查,该房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属夫妻共同财产。
01
法院判决
该房是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是唯一住房,又都没有能力向对方折价补偿,为了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利,故判令房屋归张三、李四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其中南侧大间卧室、阳台由张三居住使用,北侧两个小间卧室由李四居住使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
02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确定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但就争议双方而言,后续由谁实际控制、使用房屋?是否能转让?甚至是使用房屋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等,都可能产生新的矛盾。
因此,离婚当事人针对唯一住房所有权的争议,建议先友好协商。当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及时通过法院委托对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后分割价款;当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获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当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但均无能力支付补偿款的,除按份共有共同居住使用外,还可以采取共同委托出租以分割租金,或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另外,对于原产权证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建议未落名一方协商设立居住权,以更好地保障居住的权利。